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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图来源于网络
案例警示
2023年11月,张某坦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违法搭载张某富行至海沧区东孚南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张某坦受伤、张某富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张某坦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载人行驶于机动车道内,且其行径事故路口时跨越分道实线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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