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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最高奖励20万元!海沧…

2023-05-3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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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厦门普惠性托育机构

可申领多项补助

最高奖励20万元!

其中,我们海沧区2023年度

普惠收费指导价也已确定


2023年海沧区普惠收费指导价

1.托大班(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保育费每人每月最高2430元;

2.托小班(12—24个月龄幼儿)保育费每人每月最高3280元;

3.乳儿班(12个月龄以下婴儿)保育费每人每月最高4380元。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厦卫规〔2023〕1号文规定执行。其中收托时间计算:满15天含节假日、本数;不满15天,不含本数。生日当月按最小年龄段计算。

2023年的运营补助,以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营补助周期。从《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海沧区卫健局咨询电话:6051299

实行普惠服务意愿的托育机构

6月1日后即可申请!



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补助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7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委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所指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普惠托育机构),包含托育园、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


(二)补助标准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包含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示范性奖励。



建设补助



①对开设普惠托班服务的幼儿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改造费1000元。

②新改扩建普惠托位的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每个托位一次性补助建设费10000元,按照“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拨付30%”的方式进行补助。

建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



运营补助



普惠托育机构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计算;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算。

各区实际运营补助不得低于以上标准。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示范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表彰荣誉的托育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示范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资金申请和发放



(一)建设补助



1.新改扩建的托育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卫健局申请,建成后须达到福建省卫健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要求,并通过备案。

2.各区卫健局对托育机构进行验收,市卫健委对托育机构进行复核。

3.各区对复核通过的托育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卫健局应与复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议书,明确建设托位、收费标准、服务年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5.各区卫健局按要求发放建设补助资金。


(二)运营补助



1.已备案的托育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卫健局申请普惠认定,并提交申请表

2.各区卫健局组织普惠认定工作,对托育机构的普惠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卫健局应与托育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议书,明确核定托位、收费标准、服务年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4.各区卫健局牵头对普惠托育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组织核定,根据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婴幼儿月龄、在托天数等)做好收托补助方案。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营补助周期,各区卫健局按要求发放运营补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一)收托规定



1.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应接受各区卫健局指导,收费标准应低于辖区最高普惠收费价格。辖区最高普惠收费价格由各区卫健局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本辖区普惠托育机构投入成本结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情况测算,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

2.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应按月收取,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

3.普惠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订书面收托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退费规则等内容,并开具收费凭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监管



1.补助资金用于普惠托育机构建设0-3岁婴幼儿托位所需的设施设备、教具等购置支出,以及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相关运营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等与托位建设无关的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卫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市、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级卫健、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检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抽查审计不少于50%的普惠托育机构。

3.普惠托育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提交退出申请表,报请区卫健局确认。在普惠认定有效期内,普惠托育机构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由各区卫健局取消该机构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由各区卫健局取消该机构当年度补助资格。

4.在普惠认定有效期内,托育机构不得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违反应立即暂停补助资格。连续三个月整改未到位的,将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补助资格。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补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助及奖励资金,由所在区卫健局予以追回。涉及违规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二)落实主动公开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将普惠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规模、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信用监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通过信用厦门网站等途径查询普惠托育机构的信用报告,加强信用审查。


(四)加强统筹协调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组织实施。市卫健委牵头负责补助政策制定、负责对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卫健局牵头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市、区教育局负责推动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规范化托育服务。市、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厦门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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