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历史拆迁项目租赁安置用房使用管理。
其中明确提及:
1、租赁安置用房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挪作他用。
2、租赁安置用房登记在拆迁人名下且被拆迁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拆迁人申请,参照房改政策审批后予以出售。
通知所称租赁安置用房,是指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施行前的历史拆迁项目,拆迁人向原市住宅办、市危改办、各区购买的或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用于房屋拆迁时以租赁方式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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