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时,为了获取银行贷款,两人自导自演买卖房屋;分手后,为了房子的归属双方产生矛盾僵持不下。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法官提醒,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对当事双方来说都存在风险,一旦名义买受人“假戏真做”,房子有可能真没了;如果原产权人拒不还款,名义买受人则要承担还款的义务。
争议
这桩买卖是真是假?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2月,洪先生与孙女士(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当时两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洪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给孙女士,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孙女士申请了188万元银行贷款。2017年,两人分手,但房子一直由洪先生的家人居住。
洪先生认为这桩买卖是假的。他说,当时因为需要资金周转,而他没有贷款资格,所以两人想出了卖房的办法——由她购买他的房子,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且,这笔贷款她也用了。”
洪先生的诉求是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将房产变更至其名下。
而孙女士的说法截然相反。她说,当时他需要用钱,决定卖房,而当时基于两人的关系,她手头有一点存款,又有其他住处,所以答应帮忙,并且同意让他的家人先住着。
孙女士认为这是一桩真买卖。她说,两人已分手多年,既然他没有回购的能力,那么其家人就应该搬走,把房子交给她。
查证
188万元去哪了?被女方用来还债和炒股
双方各执一词,该如何认定事实?法官抽丝剥茧,查阅了大量证据,一笔一笔核实两人的资金往来。
法官说,既然是买卖,就应该有支付凭证。根据孙女士的陈述,购房款除了188万元按揭贷款,还应该有122万元首付款才对。但核实发现,双方签订买房协议后,虽然孙女士有向洪先生汇款的记录,洪先生也有向孙女士汇款的记录,但对于这一笔笔款项的性质,孙女士没有办法厘清,也与122万元的金额不吻合。
法官还查到,贷款发放之日,孙女士持洪先生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至银行,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转账,转账金额共约188万元。孙女士承认,她曾向其中一名案外人借过钱,其中一笔转账是用于还债。另一名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曾绑定过孙女士的手机号码,孙女士也承认,她曾使用过这个账户用于炒股。
判决
买卖协议无效
房产应登记在男方名下
经过查证,法院认定孙女士并未实际支付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孙女士也实际使用了那笔188万元贷款,与其陈述的购房是为帮助洪先生解决资金问题存在矛盾。分手数年间,孙女士没有主张腾房,同样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审理过程中,洪先生表示,剩余的银行贷款他愿意承担,并向法院存入了相应款项作为证明。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在洪先生清偿贷款之后,孙女士应协助将房产登记至洪先生名下。考虑到两人均有过错,相关契税双方各承担50%。
【法官说法】
虚假协议 双方都有风险
法官说,本案中,“买方”的种种细节均与正常交易习惯相悖。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这份协议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虚假买卖房屋不仅破坏金融秩序,还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对于原产权人而言,名义买受人在过户后可能“假戏真做”,以产权人身份主张房屋权利。更有甚者,可能再对外出售、抵押房屋,原产权人面临无法收回房屋的风险。对名义买受人而言,如果原产权人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后又拒不还款,名义买受人则要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
(厦门晚报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
(原标题:假戏真做
自导自演卖房 双方均有过错
一对恋人分手后为房子归属起纠纷,法院查明真相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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