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住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近日,市住房局出台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
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公布首批21项
“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涉及三大方面


首批涉及21项违法行为
市住房局在全省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率先提出建立包容审慎免罚执法机制,“首违或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涵盖了21项,每个不予处罚事项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等因素,形成不予处罚适用标准。
例如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首次违法,违规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50万元以下,且作出处理决定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办理现售备案或退还预订款性质费用,不予处罚;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首次违法,未对交易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予处罚;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首次违法,收取费用2万元以下,未对交易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予处罚;

执法人员检查中介门店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但申报家庭无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观恶意,且实际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不予处罚。
清单将动态调整
《办法》正在全市住房领域试行。需要注意的是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予以适时评估,同步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办法》的实施,不仅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市住房局综合执法服务水平, 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执法人员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结合批评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以非强制性执法方式鼓励、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为强化信用监管,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还是会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处罚与教育并行结合
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法治化营商环境
接下来
市住房局将推动《办法》
正式落地实施
配套柔性监管措施
同时向社会公示
督促执法人员尽职履责
依法依规作出免罚决定
《办法》出台背景依据
2020年1月1日
我国首部针对营商环境优化的
行政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
该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鼓励创新为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21年7月15日起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
其中第六条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2021〕11号),市住房局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实际和特点,制定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领域推行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陈立新 摄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标题:正式试行!21项住房领域违法行为,可“轻微不罚”或“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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