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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报送用地信息次年3月公布 安商房审批规程来了

2021年07月22日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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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来啦~~

  各区政府、各指挥部根据征收安置需求,

  在每年度11月底前

  将拟出让的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报送市资源规划局

  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建设局、市住房局

  共同编制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

  按程序提请市土资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

  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对社会公布

  原则上

  可在每年7月份

  对当年的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

  进行中期调整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以下简称“安商房”)相关工作流程,加快安商房从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到落地动建等全流程提速增效,根据《关于完善市级城市更新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的通知》(厦财综〔2020〕27号)、《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一起来看看公告原文~

  厦门市安置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及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型商品房(以下简称“安商房”)办理程序,推动安商房从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到落地动建全面提速增效,根据《关于完善市级城市更新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机制的通知》(厦财综〔2020〕27号)、《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厦房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定义)本规程所指的安商房归属于安置房类型,是指根据征收项目安置需求生成,以限房价出让方式供地,由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参照商品房运作模式开发建设,用于财政性投融资或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域范围内的安商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资源规划局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编制、地价评估、土地出让实施、规划条件编制及相关土地规划手续办理;市建设局、市住房局负责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共同编制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协议出让计划;各区政府、指挥部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商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让计划编制

  第五条 (项目征集)各区政府、各指挥部根据征收安置需求,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拟出让的安置型商品房用地信息报送市资源规划局。用地信息应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规划指标、周边配套和用地权属情况等。

  第六条 (计划编制及报批)市资源规划局联合市建设局、市住房局共同编制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按程序提请市土资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对社会公布。出让计划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基本信息、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等。

  第七条 (计划增补)市资源规划局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相关部门需求,原则上可在每年7月份对当年的安置型商品房用地出让计划进行中期调整,经市土资委会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计划调整公告。特殊项目确有需要的,可临时增补并个案提请审议。

  第三章 土地出让实施

  第八条 (前期准备工作)各区应根据出让计划安排,提前开展总平方案设计和村民沟通工作,并加强与资源规划部门沟通协调。属于市建筑景观艺术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安置房项目,各区政府应当在安置房项目通过环艺会评审后方可与被安置村民进行方案沟通协商,需在出让公告发布前完成环艺会评审。

  第九条 (意见征求)各区政府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上就安商房项目总平方案设计(包含各项方案指标及户型信息)等发起征求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各指挥部及市土地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在发起征求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回复,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 (出让方案意见函)各区政府结合各部门回复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出让方案意见函。

  第十一条 (编制规划条件)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根据控规或其他规划管控要求及出让方案意见函,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应包括各项建筑指标、户型配比等。

  第十二条 (地价评估及出让方案编制)市土地发展中心根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委托评估公司开展地价评估工作,组织编制地块出让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组织地价评估。

  2.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含以下土地出让信息:

  (1)基本信息:土地坐落、用途、建筑指标、户型配比等;

  (2)建设要求:出让底价,开竣工时间、建设标准、造价控制与审核要求、交付验收要求等。

  (3)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对象、销售范围、剩余房产管理等。

  第十三条 (提请研究)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出让方案提请市土资委办、市土资委会研究审议等工作,并根据会议精神及时做好出让方案的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发布出让公告)用地出让方案经市土资委会研究同意后,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出让公告并接受用地申请,具体通过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工作对接。意向用地单位依据出让公告公布的相关出让信息,在30日内向市土地发展中心提交用地申请。申请文件须包含以下内容:

  1.同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受让人的项目设计方案须征求所在片区安置户集体确认的承诺函。

  2.同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受让人的项目销售方案需报项目所在区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销售的承诺函。

  3.企业信息等资料。

  第十五条 (土地收储)发布出让公告后,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发展中心积极对接,主动配合,在7日内完成拟出让用地收储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出让方案请示报批)在拟出让用地完成收储手续后,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在5日内根据土地出让方案拟定请示稿并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出让方案批复)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应主动跟踪请示件的流转进度,积极做好相关材料的补充及说明工作,同时积极协调,在10日内且在公告结束前取得出让方案市政府批复。

  第十八条 (协商洽谈签订意向书)在接受申请时间内,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主动对接,提前完成与用地意向单位的协商洽谈,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及土地出让合同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供地方式)在接受申请时间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的,则该安商房地块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则该安商房地块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章 合同签订及审批手续核发

  第二十条 (信息公示)确定用地单位后,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负责立即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将用地出让信息录入省自然资源厅系统,并在市资源规划局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及审批手续核发)公示期满后,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负责立即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公布出让结果。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在签订合同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以告知承诺制形式实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天窗口即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主动服务) 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加强对安商房项目前期指导服务工作,同时做好内部业务协同及信息共享,主动衔接,靠前服务,实现安商房项目从接受用地申请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压缩至35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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