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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厦门这类房屋可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07月07日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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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问题是民生大事

  我市始终坚持

  “房住不炒”的定位

  全面构建“稳租期、稳租金”的

  住房租赁市场

  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有所居、

  安居乐业美好生活的向往

  陈立新 摄

  为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近日,我市出台《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实施方案》。

  方案发布后

  市住房局召集住房租赁企业

  和有改建存量非住宅意向的企业

  召开政策通气会

  介绍文件出台背景、

  解读文件内容

  我局还联合市资源规划局、

  市建设局、市执法局

  及各区政府(管委会)等

  召开业务操作座谈会

  进一步厘清办理程序

  明确各部门职责

  优化业务流程

  加快推动“非改租”政策落实

  哪类房屋可申请?

  改建有哪些条件和要求?

  一起去了解吧~

  改建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改建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参与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参与、多渠道供给。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

  市区统筹,分级审批

  由市住房局、各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相关部门审核,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核发改建项目认定书。

  整体产权,用地性质不变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

  纳入备案,强化监管

  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应遵守我市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房源、合同等均需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

  改建条件及要求

  (一)权属合法。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在市住房局预售冻结手续应已办结。

  (二)主体明确。改建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同一改建项目的房屋必须为单一主体产权。

  (三)改建规模。改建完成后的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安全环保。项目设计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

  (五)其他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六)以下情形不得申请改建:

  1

  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2

  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

  3

  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

  4

  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具体改建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请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

  (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原标题:最新消息!我市这类房屋可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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