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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厦门市海沧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2021年04月23日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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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海沧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

  海沧公安分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2.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3.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6.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整治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降格处理、有罪不究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1.未依法及时处置、准确归类违法犯罪类警情;

  2.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违法犯罪类警情,未落实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收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要求;

  3.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不应当受案、立案却违法受案、立案;

  4.对存在明显线索的不及时开展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违规收取、处置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人不合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不及时依法处理;

  6.无正当理由,违规取保候审;

  7.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处罚而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罚,以调代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职能部门;

  8.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

  9.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10.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11.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或一律顶格罚款。

  (三)整治公安民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四)整治违反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及装备物资采购规定问题

  1.项目采购方式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项目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排他性等违反负面清单的条款;

  3.合同内容与中标文件相关条款不一致,未按规定签订线上合同或存在阴阳合同现象;

  4.决策过程不合规,存在违规审批,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5.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等各阶段资料不齐全、不真实,决算超概算10%以上的未按规定办理调概手续;

  6.招标过程不合法合规、公开公正,存在串通投标;

  7.未按程序组织验收,验收流于形式、走过场;

  8.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中标打招呼,存在插手、干预项目建设和装备物资采购从中谋取利益;

  9.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

  10.应公开招标的未经审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五)整治“人车枪弹酒密网”内部管理问题

  1.民警与执法管理服务对象往来异常,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

  2.非紧急公务用车,存在违法行驶、违规停放等特权思想;

  3.枪支弹药管理、使用、交接存在安全隐患;

  4.违反省厅《关于进一步严禁违规饮酒的规定》;

  5.参与赌博;

  6.通风报信、收取好处费,为涉赌场所充当“保护伞”;

  7.吸食毒品;

  8.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9.泄露重要警务信息。

  (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公安机关民警存在“冷硬横推”“推诿扯皮”,未及时办理回复;

  2.未按要求梳理公布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自由裁量权,存在“体外循环”的情况;

  3.未全面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办事公开、否定报备制;

  4.未落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便民政策,能通过网络办理的事项、提供的材料信息,依旧要求工作对象上门提交或重复提交、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您有宝贵的意见、建议,可拨打举报电话或致信专用邮箱,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受理监督电话:0592-6051011或6886766;受理监督信箱: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997号,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361026。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二

  海沧区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 检察人员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 检察人员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及违规参股借贷

  (1)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 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 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 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6) 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1) 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2) 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3) 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 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5) 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6) 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事实认定、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2)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重大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问题;

  (3)内部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

  (4)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

  (5)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

  (6)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

  (7)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公示公开、开庭审理、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的问题;

  (8)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捐客等问题。

  (六)检察人员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海沧区检察院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受理监督电话:0592-3873789;受理监督信箱: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29号六楼,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361026。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三

  海沧区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法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3.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4.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 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2.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司法监狱人员、罪犯家属及请托人私下串通,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4.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3.案件归档严重超期,档案挂接不及时的。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消极执行,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

  5.违规与当事人、代理人等同吃、同住、同行。

  6.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7.对依法应当判处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五)重点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充当司法掮客,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重点整治程序性结案,案结事不了增加当事人讼累的问题

  1.重程序结案、轻实质化解,滥用撤诉、移送等程序的。

  2.对涉案财物核对、清缴等不够及时到位。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海沧区法院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受理监督电话:0592-6588929;受理监督信箱: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361026。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四

  海沧区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2.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3.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1.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干警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干警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违规参股借贷

  海沧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干警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等。

  (四)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

  海沧区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五)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

  1.海沧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或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

  2.海沧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和区域;

  3.海沧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等。

  (六)司法行政系统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海沧区司法局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受理监督电话:0592-6583398;受理监督信箱: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六楼,海沧区司法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361026。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五

  海沧区委政法委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或帮助其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6)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6)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7)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插手参与具体案件办理,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不到位,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或者压案不查,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不及时部署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

  (2)推动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成效不明显的;

  (3)没有及时发现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配套发文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海沧区委政法委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受理监督电话:0592-6581923;受理监督信箱:厦门市海沧区兴港路1997号310室,海沧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361026。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17:30,受理信电截止日期为6月30日。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海沧区融媒体中心

  资料:海沧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日海沧)

  (原标题:【教育整顿】厦门市海沧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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