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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证的注意了!刚刚 厦门不动产登记有新变化!

2021年03月23日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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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刚刚,关于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官方再传最新消息。

  相较上一次的公告,这一次在一些特定的情况设置了具体的时间限制。

  其中有一点指出,以夫妻资格取得且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2020年10月1日(含)至本公告执行之前因非处分行为办理过登记的前述政策性住房,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征得原登记材料中记载的配偶同意。

  原文如下: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不动产,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增加另一方为登记权利人,该项业务我中心长期受理。

  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资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

  (二)以夫妻资格取得且在2017年1月1日前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2020年10月1日(含)至本公告执行之前因非处分行为办理过登记的前述政策性住房,登记簿记载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征得原登记材料中记载的配偶同意。

  三、本公告自2021年3月23日起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本中心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的通告》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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