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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建安置型商品房!参照"限房价、竞地价"模式供地

2021年02月26日 18:14
木子 浏览数(0) 收藏 扫描到手机

  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此举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安置房建设机制,规范安置房管理,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

  要点如下

  一、供地方式

  新建安置房项目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

  二、地价及缴交方式

  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

  三、资金渠道

  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收取购房款。其中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购房款可在竣工验收后支付。

  四、剩余房源和配套商业、车位处置

  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单位按成本价格回购。

  五、上市交易管理要求

  2019年10月2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除此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此前我市已颁布的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对该通知进行了解读。

  关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

  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关于明确安置型商品房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发布《通知》目的

  《关于建立安置型商品房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厦房〔2019〕136号)发布以来,新建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仍未推出,安置型商品房建设、分配、交易机制仍需进一步梳理细化。通过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安置房建设机制,规范安置房管理,加快推进新建安置房建设、分配、交易市场化,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出让型安置房(即安置型商品房),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二、主要内容

  (一)供地方式

  《通知》提供两种新建安置房项目供地模式。即:新建安置房项目可参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房模式供地;也可参照协议出让的市级城市更新模式供地。为保持征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经市、区政府同意,征收单位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指定相关机构先行开展前期工作。

  (二)地价及缴交方式

  安置型商品房地价标准和缴交方式,兼顾了安置型商品房的特殊性。《通知》要求资源规划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提供的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地价原则上应综合建设成本、资金成本、税费及合理利润等因素。为减少开发建设资金成本,地价以不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70%作为下限,且不区分市、区属安置房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土地出让金缴款首付比例和期限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三)资金渠道

  为推进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融资功能,有效降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缓解财政资金压力,《通知》明确安置型商品房项目由开发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发建设。其中协议出让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购房款可在竣工验收后支付。为收回投资资金,开发企业可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收取购房款。

  (四)剩余房源和配套商业用房、车位处置

  为有效盘活资产,《通知》明确安置型商品房分配后的剩余房源可统筹作为安置房、保障房、人才房等政策性房源使用,或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安置型商品房配套的商业用房和车位,可由开发企业自持经营或对外销售(其中车位需优先出租或出售给安置对象),也可由市、区政府指定部门按成本价格回购。

  (五)上市交易管理要求

  鉴于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土地性质为出让性质。《通知》明确2019年10月21日以后(《指导意见》发布日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含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房源再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时,不需缴纳4%土地出让金或上市补差款。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安置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施行要求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为统一《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此前我市已颁布的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协议出让安置房、划拨转限制性出让安置房相关文件,与《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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