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一方想要追讨物业费及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另一方则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愿交费。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存在重大履行瑕疵,应降低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020年4月,服务集美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小区业主小黄、小张夫妻俩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应违约金。该物业公司已经于2019年1月撤出小区,他们认为业主享受了服务,就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小黄、小张二人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乱作为,还提交了照片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业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照片,以及现场勘验的结果,可以证实物业公司在小区红线内外违法建设,未修复公共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电梯故障等,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据此,集美区法院判决,2016年9月15日之后的物业服务费调整至合同约定价格的50%,而在此之前的欠费,因无证据表明物业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仍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由于存在履约瑕疵,判决不支持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求。
(厦门晚报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集法)
(原标题:物业服务不达标 法院判收费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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