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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 这些人不是厦门户籍也可以在厦买房!

2020年12月10日 11:42
木子 浏览数(0) 收藏 扫描到手机

  近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包括7个方面,共27条内容,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方面,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个人所得说缴纳要求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具体来看:

  1、支持各类总部企业集聚

  据了解,支持各类综合型总部及区域型、职能型总部来厦发展,并积极培育成长型企业,大力引进行业领先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

  《意见》明确,在我市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相关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将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值得一提的是,认定后的企业要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2、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

  《意见》明确,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

  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3、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个人所得说缴纳要求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

  4、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5、优化金融资源环境

  《意见》指出,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和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年末增加的,可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6、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将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尤其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重点招商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并优化财税相关服务。

  具体如下:

  10月厦门召开总部经济发展大会,大会提出厦门市总部经济发展目标,力争到2025年新增总部企业超过100家(营收超100亿元的20家、超50亿元的30家),总部经济营收和利润均超过全市企业的一半,税收收入达到全市税收收入30%,成为国际知名、海丝沿线和东南沿海领先的总部经济核心区。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http://www.xm.gov.cn/zwgk/zwxx/202010/t20201026_24899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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