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图/张平原
男子名下的房产,其父母、配偶、婚生女向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原被告五人共同所有,那么该房产究竟属于谁?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一起所有权确认案件,一审判决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其他人的确权(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诉求。
老王与阿兰(均为化名)夫妻俩于1990年生育一子阿明(化名)。2010年初,阿明与女朋友阿凤(化名)开始同居,并于2011年未婚生育一女小恩(化名),2016年阿明和阿凤补办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阿明与案外人某置业公司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并将该房产登记于其个人名下。2019年7月,老王、阿兰、阿凤、小恩四人向集美法院对阿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产为五人共有。
老王等四人认为,原被告五人为一家人,老王是通过向他人借款并连同自己积蓄拿出59万余元作为购房首付款,后来因为需要办理孙女小恩就学、按揭手续等方便,便以阿明的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房产的装修、按揭等款项也均由老王支付。后因阿明染上赌博欲将房屋低价出售套现,为避免权利受损,老王等四人遂向法院请求确认房产归原被告五人共同所有。
阿明认为,该房产是其个人所有,首付及按揭均为其个人支付,为个人婚前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阿明和阿凤于1990年4月出生,双方于2011年生育一女小恩,2016年4月补办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自2012年4月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应认定双方婚姻效力自2012年4月起算。而上述房产买卖合同在2012年7月签订并支付购房款,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婚后购买。老王、阿兰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房产首付款及按揭款为其缴交,虽本案中的父亲、妻子存在向阿明银行账户多次转账的情况,但未有证据证明上述转账系用于支付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无法排除有用于家庭生活或其他情况。此外,即便案涉房屋首付款、按揭还贷均系或部分系老王出资的,应视为父母对阿明夫妻的赠予。故法院认定该房产为阿明与阿凤夫妻共有。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
(原标题:他想卖自己的房子 为啥成了被告?
■父母妻女起诉:这套房应为全家五人共同所有■法院一审判决: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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