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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严惩!441人名单公布!

2020年09月12日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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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泉州、莆田等地通报了441人!并对这些人实施惩戒

  泉州南安市公安局曝光218个人

  随意买卖手机卡、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为各种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

  为使社会公众清楚认识到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的法律责任,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9月7日,南安市公安局对外公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由泉州市公安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对南安市公安局前期上报的218名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人员实施惩戒。

  (具体名单如下)

  此次公布的218名惩戒人员,是南安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充分体现了南安市全链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及其黑灰产业的决心。

  附:相关案件报道 近日,在南安多家银行的配合下,南安警方成功抓获3名买卖银行卡的“卡贩子”。

  8月25日14时许,接南安工商银行新华支行员工举报,有一名年轻男子办理银行卡解冻业务,经查询发现该卡有多笔大额资金转入转出。银行工作人员询问这些资金情况时,男子言辞吞吐、不能说清楚资金来源去向,且情绪激动。银行工作人员便判断该银行卡可能涉嫌电信诈骗犯罪,遂一边安抚男子,一边报警。

  为了不让男子离开,银行网点负责人随即做简要安排,由保安守住门口,柜台拖延稳住客户。很快,南安市公安局反诈专业队的民警便赶到了现场,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开展调查。

  经审讯,黄某交代,他听说卖银行卡一套可获上千元,觉得有利可图,就从去年10月至今多次办理个人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黄某知道银行卡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但心存侥幸,觉得不是自己在使用,就没有责任。当他发现该卡被冻结时,心想解冻后注销了就没事。

  经查,黄某不仅自己卖银行卡,还帮他的朋友陈某卖银行卡。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8岁)、陈某(男,27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犯罪嫌疑人黄某被警方抓获

  无独有偶。

  8月26日16时,南安金淘派出所接金淘农行报案称,辖区群众俞某农行账户交易异常。据了解,今年4月29日至5月5日,俞某账户日均交易150笔,金额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且2018年至今此卡已补办4次。

  经初步讯问,俞某于2019年6月至7月,出租自己名下的9张银行卡给黄某(在逃人员),获利1万余元;因网上赌博,俞某于2020年3月至4月将农行卡抵赌债2次,每次1200元;2020年6月至8月,俞某欲到广东三家银行办卡贩卖,但因银行怀疑办卡目的,未成功办理。

  目前,犯罪嫌疑人俞某(男,34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犯罪嫌疑人俞某被警方抓获

  警方提示:

  1.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危害巨大,极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切莫贪图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局面。

  2. 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对公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如下

  1、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莆田通报223人!

  近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莆田警方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对已涉案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人员实施惩戒,其中,仙游警方配合上级惩戒仙游籍涉案银行卡开卡人223名。

  惩戒措施如下:将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自己不知情或没有直接参与违法犯罪,就与自己无关。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非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等,最后锒铛入狱。

  案例一:

  2020年8月13日,犯罪嫌疑人许某在骗取蒋先生办理5张银行卡后,把卡卖给上家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这5张银行卡已经涉及全国20余个案件,目前许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将自己名下的6张银行卡(包括绑定的手机号、U盾等)以500元/套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被他人用于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并非法获利300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仙游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12套银行卡(包括U盾和绑定的手机卡),后他人将其银行卡用于诈骗犯罪并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仙游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手机卡是违法行为,切勿贪图小便宜出售、外借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广大市民如发现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综合自:海峡都市报、泉州晚报

  南安公安、金淘派出所、仙游公安

  (今日海沧)

  (原标题:福建严惩!441人名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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