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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儿子随母落户能否享受拆迁补偿款?法院这么判...

2020年08月24日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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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

  厦门各区拆迁不断

  随之而至的

  也有一些小纠纷

  最近,集美一村民小组

  就因拆迁补偿问题

  被起诉至集美法院

  漫画/刘哲姝

  起因:随母落户 补偿款母亲有儿子没有

  小川(化名)的母亲陈女士是集美区灌口镇某村民小组组员,2018年因征地拆迁小组获得了政府的土地补偿款。

  根据2018年底制定的分配方案,小组内按人均6万元发放。2019年8月,村民小组将享有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之后,陈女士领到6万元补偿款,5岁的儿子随她落户,却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

  于是,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起诉村民小组要求获得6万元补偿款。

  回应:条件不符 孩子不是村民小组成员

  被组员起诉,村民小组组长很着急。他说,补偿款一共就那么多,都已经平均分到每个人头了。又多出来一个,岂不是要追回所有钱款,再重新分配?

  对此,村民小组聘请的法律顾问表示,一方面,小川出生时落户在岛内,后来才迁移户口,而且还与母亲一起从原户口分户,另立新户,目的性比较强。另一方面,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仅以户籍来决定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小川2016年迁入村民小组,至土地被征收仅两年时间,加上陈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岛内,小川与村里未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裁决:驳回诉求 是否有资格由小组决定

  近日,经集美区法院审理,这桩纠纷有了结果。

  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再结合是否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

  小川是否能够取得资格还应由村民小组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最终,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部分内容来源:厦门日报、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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