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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这些地方拆迁计划已启动!超65个村受益 这次可能会有你家!

2020年05月29日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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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消!息!

  厦门岛内这个地方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出来啦!

  因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项目

  建设需要拟征收湖里街道辖区

  占地面积931.68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

  (具体范围以本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为准)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如下

  (上下滑动可查看)

  附件1

  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9〕33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厦国土预审湖里区〔2018〕第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206201903002号)等文件,需对位于湖里区湖里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修订)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451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受区政府委托,湖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地址: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

  联系电话:0592-6021455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前头社137号

  联系电话:0592-5382870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7楼征迁工作指挥部

  联系电话:0592-5610053

  五、征收范围

  (一)具体征收范围以《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邮轮母港片区配套道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20〕1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门牌号:东渡路127-14号。

  六、基本情况

  (一)该项目涉及征收湖里区湖里街道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用地面积931.68平方米。

  (二)评估时点: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

  七、住宅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1.被征收人可选择相关法规指导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即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

  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补贴金额=[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标准房市场评估价]×80%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用分户评估的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货币补偿标准(含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按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控制;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二)住宅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但经征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3.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房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以及本项目安置房情况确定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或认定的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

  (2)原房户型结构及面积以产权证记载及配图为准。严格按照原房户型结构调换相应安置房。

  (3)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不按流水号顺序预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住宅具体安置房户型、地址、面积如下:

  一房型1套:

  前景城前村埔路96号1102室,面积60.76平方米。

  二房型10套:

  前景城前村埔路98号701室,面积85.59平方米;

  前景城前村埔路98号601室,面积85.59平方米;

  鸿山新村寿彭路2号309室,面积77.63平方米;

  鸿山新村寿彭路2号409室,面积77.63平方米;

  墩仔小区西林东路3号1304室,面积94.93平方米;

  墩仔小区西林东路7号706室,面积91.04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50号102室,面积70.37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108号201室,面积70.65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108号202室,面积70.88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94号101室,面积70.26平方米;

  三房型1套:

  惠景新村东坪三里132号703室,面积109.47平方米。

  (三)装修补偿办法

  1.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四)住宅房屋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私有住宅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①被征收人选择“鸿山新村”安置房,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②被征收人选择“前景城”、“墩仔小区”、“惠景新村”安置房,可按不高于2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益辉花园”安置房,可按不高于2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2)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优惠奖励:选择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底层至第七层免交楼层调节价,第八层以上(含第八层),每增加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递增计算楼层调节价。

  2.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一本产权证给予5000元货币奖励。

  3.签约搬迁奖励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分别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每户或每本产权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三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4)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5)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4.促签促搬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另外,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给予2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交房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

  (五)其他补偿、补助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

  2.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1)法定过渡期限内的过渡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②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临时安置费标准。

  ③过渡期限:本项目安置房为现房,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八、非住宅补偿办法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土地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根据权属认定结果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可结合产权面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三)可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

  可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四)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

  1.采取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办法给予搬迁奖励。

  2.装修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五)非住宅房屋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按一本产权证给予5000元奖励。

  2.签约搬迁奖励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非商业用房500 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3.商谈签约奖励

  (1)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2)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4.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5.促签促搬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另外,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给予2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交房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

  (六)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七)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计算方式与第七条第(五)项第3点“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同。

  九、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4〕1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151号)执行。

  十、关于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4.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征收项目的过渡费标准、标准房屋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房屋及装修的正选评估机构,随机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1. 过渡费标准

  由选定的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过渡费标准。

  2. 标准房屋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1)标准房屋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2.8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者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良好。

  (2)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3.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4.区位房屋补偿价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成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二、签约期限及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十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湖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据了解

  厦门邮轮母港片区正在推进建设

  厦门最大城市综合体“海上世界”

  其涉及港口、航运、旅游、商业、

  酒店、会展、文化、娱乐等诸多产业

  是省市重点项目

  未来的厦门邮轮母港片区交通便利 (效果图)

  不仅如此,连日来

  厦门六区又接连传来拆迁的最新消息

  涉及多个热门地块的

  具体还有哪些地方将迎来改造提升呢

  一起来看看

  有没有你家吧?

  思明区

  黄厝会议中心(新村社)项目

  黄厝会议中心(新村社)项目被列为2020年市级重点征收项目,项目征收涉及黄厝新村社(含珩厝)居民户90户、经营户40户,人口264人,需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

  黄厝会议中心(新村社)项目,完成89栋房屋测绘顺序号抽取,完成率100%。这个“100%”,仅用5个小时就完成了,刷新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纪录。

  湖滨一里至四里

  4月20日,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总指挥部正式挂牌,湖滨一里至四里改造提升正式启动!此次改造提升范围约30公顷,涉及单位、居民5000多户!

  黄厝会议中心(新村社)

  5个小时,黄厝会议中心(新村社)项目89栋建筑物测绘顺序号抽取完成100%;5个工作日,完成所有建筑物测绘……

  黄厝会议中心(新村社)项目被列为2020年市级重点征收项目,项目征收涉及黄厝新村社(含珩厝)居民户90户、经营户40户,人口264人,需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

  黄厝会议中心安置房项目位于思明区环岛路黄厝村以北,总用地面积6.8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39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安置房850套及配套用房、人防及停车库等。截止2020年3月底,项目处于基坑支护及土石方施工阶段。

  思明区莲前街道岭兜社区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洪茂居住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共计征收土地约7万平。

  其中,决定征收思明区莲前街道岭兜社区居委会集体土地29235平方米,作为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用地。

  泥窟石村片区

  3月17日上午,泥窟石村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分指挥部挂牌了,此举标志着科创城片区泥窟、石村整村改造拉开序幕。

  5月17日泥窟、石村片区土地房屋征收分指挥部入驻新址,新办公地址位于岭兜北片区90号,这不仅离片区居民更近一步,也标志着旧村改造工作,进入全新的实质性实施阶段。

  前埔村前村社

  厦门前埔村前村社为近期整村拆迁村庄,是否纳入2020年拆迁范围建议向区政府或区征拆中心进行咨询。

  湖里区

  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项目

  5月14日官网发布了关于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本府拟征收湖里街道辖区占地面积931.68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具体范围以本项目征收范围公告为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的规定,现将本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止(30天)。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到征收工作点提交(地址: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城管大厦7楼征迁指挥部,联系电话:0592-5610053),同时附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详细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内容如下:

  附件1

  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邮轮母港片区市政配套道路二期工程投资概算的批复(厦发改交能〔2019〕33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厦国土预审湖里区〔2018〕第02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206201903002号)等文件,需对位于湖里区湖里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16年2月26日厦门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修订)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451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受区政府委托,湖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地址: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

  联系电话:0592-6021455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禾丰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前头社137号

  联系电话:0592-5382870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7楼征迁工作指挥部

  联系电话:0592-5610053

  五、征收范围

  (一)具体征收范围以《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邮轮母港片区配套道路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20〕11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门牌号:东渡路127-14号。

  六、基本情况

  (一)该项目涉及征收湖里区湖里街道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用地面积931.68平方米。

  (二)评估时点: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

  七、住宅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可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指导公式计算补偿金额,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1.被征收人可选择相关法规指导公式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即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

  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补贴金额=[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标准房市场评估价]×80%

  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用分户评估的方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货币补偿标准(含本方案确定的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等费用)按不高于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控制;同区位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售价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

  (二)住宅产权调换办法

  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确定;但经征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2.需作征收补偿决定的,一律实行分户评估。

  3.产权调换安置房选房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以及本项目安置房情况确定选房规则。

  (1)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权证载明或认定的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

  (2)原房户型结构及面积以产权证记载及配图为准。严格按照原房户型结构调换相应安置房。

  (3)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不按流水号顺序预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住宅具体安置房户型、地址、面积如下:

  一房型1套:

  前景城前村埔路96号1102室,面积60.76平方米。

  二房型10套:

  前景城前村埔路98号701室,面积85.59平方米;

  前景城前村埔路98号601室,面积85.59平方米;

  鸿山新村寿彭路2号309室,面积77.63平方米;

  鸿山新村寿彭路2号409室,面积77.63平方米;

  墩仔小区西林东路3号1304室,面积94.93平方米;

  墩仔小区西林东路7号706室,面积91.04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50号102室,面积70.37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108号201室,面积70.65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108号202室,面积70.88平方米;

  益辉花园洪莲路94号101室,面积70.26平方米;

  三房型1套:

  惠景新村东坪三里132号703室,面积109.47平方米。

  (三)装修补偿办法

  1.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四)住宅房屋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私有住宅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根据安置房评估价值、周边配套等因素,按下列办法对选择不同安置房地点的被征收人给予差别化货币奖励:

  ①被征收人选择“鸿山新村”安置房,可按不高于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②被征收人选择“前景城”、“墩仔小区”、“惠景新村”安置房,可按不高于2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③被征收人选择“益辉花园”安置房,可按不高于2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2)安置房楼层调节价优惠奖励:选择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底层至第七层免交楼层调节价,第八层以上(含第八层),每增加一层按30元/平方米的价格递增计算楼层调节价。

  2.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一本产权证给予5000元货币奖励。

  3.签约搬迁奖励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商谈签约时限内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分别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每户或每本产权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三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4)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5)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4.促签促搬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另外,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给予2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交房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

  (五)其他补偿、补助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

  2.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

  (1)法定过渡期限内的过渡费

  ①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②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临时安置费标准。

  ③过渡期限:本项目安置房为现房,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八、非住宅补偿办法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一套房屋共有产权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土地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根据权属认定结果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可结合产权面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三)可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

  可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四)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

  1.采取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办法给予搬迁奖励。

  2.装修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五)非住宅房屋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按一本产权证给予5000元奖励。

  2.签约搬迁奖励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非住宅被征收房屋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非商业用房500 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十万元。

  3.商谈签约奖励

  (1)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2)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4.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5.促签促搬奖励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第一轮商谈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另外,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交房的,每提前一天给予2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交房奖励。第一轮之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受该项奖励。

  (六)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七)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计算方式与第七条第(五)项第3点“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同。

  九、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4〕1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151号)执行。

  十、关于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

  4.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当在摇号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本征收项目的过渡费标准、标准房屋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房屋及装修的正选评估机构,随机抽取1家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1. 过渡费标准

  由选定的5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过渡费标准。

  2. 标准房屋及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1)标准房屋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2.8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者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良好。

  (2)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

  3.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4.区位房屋补偿价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1.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或被征收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成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十一、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二、签约期限及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十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湖里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四、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据了解,厦门邮轮母港片区正在推进建设厦门最大城市综合体“海上世界”,其涉及港口、航运、旅游、商业、酒店、会展、文化、娱乐等诸多产业,是省市重点项目。

  除此之外,5月1日-5日,厦门七大片区东部旧村改造签约12.16万平方米,交房9.65万平方米,拆除近4.48万平方米。

  五通金融融商务区片区

  该片区是湖里东部旧村改造七大片区中占地面积最广、征迁体量最大、涉及旧村最多的片区。

  改造范围涉及东宅、泥金、店里、西头、凤头、浦口、马厝、莲山头、田头、昭塘等旧村,片区总占地面积约130万平方米,拆迁总建筑面积约270万平方米,涉及人口约2500户5000余人。

  浦口社签约取得重大突破,共完成房屋征收签约1.8万平方米,涉及房屋47栋,并完成交房5栋。

  五通金融商务区三期(店里工业区)项目也在5月1日完成全部房屋签约。目前总签约面积19.37万平方米,签约率100%,并已交房14.6万平方米。

  片区位于湖里东侧沿海岸线上,环境优美,三面临海、临湾、临湖,一面靠山,未来将打造为基础设施完善,公建配套齐全,以高端新兴金融业态为主导的发展高地。

  湖里体育公园片区

  因湖里体育公园片区旧村整村改造二期建设需要,需征收金山街道辖区后坑社区西潘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签约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止,最后搬迁期限为2020年10月31日。

  官网也于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关于体育公园片区旧村整村改造二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详细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内容如下:

  附件1

  体育公园片区旧村整村改造二期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湖里体育公园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金山街道辖区后坑社区西潘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里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243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受区政府委托,金山街道办事处、厦门城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金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

  联系电话:0592-5287271

  厦门城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314号

  联系电话:0592-5769576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城宇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322号

  联系电话:0592-5769576

  四、征收工作点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社区西潘社33号

  联系电话:0592-5769576

  五、征收范围

  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社区西潘社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附图)。

  六、基本情况

  (一)涉及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范围内用地面积240476.85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西潘安置房(期房)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

  七、征收补偿面积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经街道办、社区、被征收人及征迁公司确认后进行公示,以公示无异议的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八、征收补偿方式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430号)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经论证,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但住宅房屋认定产权面积部分或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九、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产权调换

  1.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持有转让、赠与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证的,按其载明的产权面积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份额。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认定产权给予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3.装修补偿费

  (1)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产权的已建成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4. 搬迁补助费

  结合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一次性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一次性付给三次搬迁补助费。

  5.过渡费(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支付过渡费。

  (1)过渡期限: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

  (2)过渡费标准: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除不可抗力外,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过渡费。

  (3)过渡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①起算时点: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拆除之月起,计发过渡费。

  ②停发时点:自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公告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4)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

  6.其它补偿补助费用

  移水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7.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即2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8.合法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5000元/本奖励。

  9.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取商谈流水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商谈签约时限按第一、第二、第三轮次设定),方可享受以下相关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每户给予6000元货币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3)提前交房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交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的,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1天另给予提前交房奖励1万元,交房奖励和提前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无抢建奖励

  在2011年12月31日后无违法抢建的,按被征收房屋(框架或砖混结构)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给予无抢建奖励,奖励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套用本方案相应奖励标准。

  (5)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

  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按每平方米560元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的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已建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600元、1400元、1200元给予搬迁补助;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房屋,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后的超建部分,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二)货币补偿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的影响。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将房屋交付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拆除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第一、二、三轮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分别给予20%、10%、5%货币补贴。按该条款给予补偿和奖励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不再给予产权调换享有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补助费及按期搬迁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

  2.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其余补偿奖励办法,按以上条款办理,但产权调换部分不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减去应安置面积的余额,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的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三)住宅房屋内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理办法

  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若配合房屋征收,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并腾空交付给征收单位拆除,可参照非住宅房屋内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处理。

  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处理。

  2.装修补偿费

  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按每平方米250元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持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助。

  4.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按期签约奖励

  以合法批建的实际建筑面积(未注明批建面积的,按不高于容积率1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分别按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7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二)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房屋主体补助

  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计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申请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不高于600元给予补助。

  对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签定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框架、砖混结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其他结构形式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本方案的其他结构是指框架、砖混结构以外的,含钢架、铁皮屋、简搭、混木等其他结构形式。

  框架、砖混结构的非住宅房屋层高高于3.5米的,每增加0.1米奖励金增加20元/平方米;层高不足3米的,每减少0.1米奖励金减少30元/平方米。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砖混结构分别以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800元、500元,其他结构分别以建筑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500元、2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3.租金补助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其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1.5个月补助。

  (三)企业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1.在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企业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的补偿

  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补助、奖励:

  小型企业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在3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按本条款第1项的50%给予补助,如企业能在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补助、奖励:

  小型企业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在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在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奖励。

  3.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相符的,其经营损失(含停产停业利润损失和员工工资)不予补偿,如企业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在合法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搬迁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包干给予补助。

  十一、其他结构形式的建筑物中,建筑质量好、造价高的钢架结构,经区土地房屋征收抽查抽审工作小组(区效能办、区财政审核中心、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具体补助奖励方案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提交指挥部研究确定。

  十二、地上附属物补偿

  依据厦府〔1999〕综062号文以及湖里区制定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构筑物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十三、关于评估机构

  1.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详见附件)。

  2.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或以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在前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选定),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告知书需有超过被征收户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签名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盖章确认,并附上被征收人签名的身份证及产权证复印件。

  3.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按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逾期无法协商选定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抽取1家对被征收房屋(含资产)进行评估。参与抽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4.评估基准日和评估结果有效期限。评估基准日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该评估结果在征收公告有效期内均可适用,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影响。

  欲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持有效证件及介绍信,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前往征收工作点报名。

  5.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五、2011年12月3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奖励。

  十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湖里体育公园片区位于厦门山海健康步道“十字绿廊”的关键节点,紧邻五缘湾湿地公园、湖边水库、湖里万达广场、高端酒店集群、高端医疗园区和区域行政中心。

  改造范围涉及金山街道的后坑社区(西潘)、高林社区(洪水头、田里、前头)、湖边社区(下湖七组),占地面积约9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1.52万平方米、涉及人口约2173人。

  湖边水库片区

  湖边水库东片区东临金山路、特房山水系楼盘、环球财富中心广场,西连湖边水库、宝龙御湖官邸、世茂湖滨首府等楼盘,南接宝龙一城、吕岭路,北靠仙岳路,总用地面积约80公顷。

  改造范围涉及金山街道金湖社区的上湖、洪塘和湖边社区的下湖三个社,片区内户数约1100户,人口约2892人,需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上湖、洪塘社已累计交房49.54万平方米,完成拆除13万平方米,同时启动上湖洪塘安置房选房工作。

  下湖社房屋征收签约迎来小高潮,自4月6日项目启动以来,截至目前已累计完成房屋签约383户,建筑面积26.3万平方米。

  官网发布的关于湖边水库东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上湖、洪塘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其中,(上湖、洪塘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也同时公布!

  详细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内容如下:

  附件1:

  湖边水库东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上湖、洪塘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因湖边水库东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湖里区金山街道辖区上湖、洪塘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湖里区区域范围内各地块项目的实施方案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厦门市湖里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

  联系电话:0592-5722243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

  受区政府委托,金山街道办事处、厦门联悦欣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金山街道办事处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

  联系电话:0592-5287271

  厦门联悦欣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294

  联系电话:0592-5680663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垣湖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前头社137号

  联系电话:0592-5135933,0592-5382870

  四、征收工作点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湖边上社文化活动中心(上湖社65号)

  联系电话:0592-5627176

  五、征收范围

  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上湖、洪塘两个社区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湖边水库东片区旧村整村改造项目(上湖、洪塘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湖府〔2019〕61号)的征收范围为准。

  六、基本情况

  (一)涉及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范围内用地面积约55万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

  (二)住宅房屋安置房源地点:湖边水库片区上湖、洪塘安置房、湖边水库东片区旧村改造片区安置房。

  (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四)评估时点: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

  七、征收补偿面积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受委托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经街道办、社区、被征收人及征迁公司确认后进行公示,以公示无异议的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八、征收补偿方式

  (一)经论证,本项目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但住宅房屋认定产权面积部分或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九、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产权调换

  1.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

  (2)持有转让、赠与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产权证的,按其载明的产权面积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份额。

  (3)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认定产权给予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3.装修补偿费

  (1)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产权的已建成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4. 搬迁补助费

  结合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一次性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一次性付给三次搬迁补助费。

  5.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应支付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

  (1)过渡期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自行过渡安置补助费为: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逾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过渡安置补助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①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之月起,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②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予公告被征收人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三个月的安置房装修期过渡费,并从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过渡费。

  6.其它补偿补助费用

  移水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7.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即2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8.合法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5000元/本奖励。

  9.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取商谈流水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商谈签约时限按第一、第二、第三轮次设定),方可享受以下相关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每户给予6000元货币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3)提前交房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交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的,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1天另给予提前交房奖励1万元,交房奖励和提前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无抢建奖励

  在2011年12月31日后无违法抢建的,按被征收房屋(框架或砖混结构)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给予无抢建奖励,奖励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套用本方案相应奖励标准。

  (5)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

  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按每平方米560元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的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已建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600元、1400元、1200元给予搬迁补助;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房屋,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后的超建部分,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二)货币补偿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不含楼层调节价)执行,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的影响。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将房屋交付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拆除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计算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第一、二、三轮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可再按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分别给予20%、10%、5%货币补贴。按该条款给予补偿和奖励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不再给予产权调换享有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过渡安置补助费及按期搬迁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

  2.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其余补偿奖励办法,按以上条款办理,但产权调换部分不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减去应安置面积的余额,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的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三)住宅房屋内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理办法

  小(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若配合房屋征收,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并腾空交付给征收单位拆除,可参照非住宅房屋内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处理。

  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处理。

  2.装修补偿费

  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按每平方米250元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持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助。

  4.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按期签约奖励

  以合法批建的实际建筑面积(未注明批建面积的,按不高于容积率1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分别按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7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二)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房屋主体补助

  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计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申请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不高于600元给予补助。

  对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签定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框架、砖混结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其他结构形式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本方案的其他结构是指框架、砖混结构以外的,含钢架、铁皮屋、简搭、混木等其他结构形式。

  框架、砖混结构的非住宅房屋层高高于3.5米的,每增加0.1米奖励金增加20元/平方米;层高不足3米的,每减少0.1米奖励金减少30元/平方米。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砖混结构分别以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800元、500元,其他结构分别以建筑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500元、2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3.租金补助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组织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其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1.5个月补助。

  (三)企业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1.在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企业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的补偿

  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补助、奖励:

  小型企业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在3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按本条款第1项的50%给予补助,如企业能在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补助、奖励:

  小型企业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在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等在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给予奖励。

  3.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相符的,其经营损失(含停产停业利润损失和员工工资)不予补偿,如企业能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在合法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搬迁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包干给予补助。

  十一、其他结构形式的建筑物中,建筑质量好、造价高的钢架结构,经区土地房屋征收抽查抽审工作小组(区效能办、区财政审核中心、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具体补助奖励方案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提交指挥部研究确定。

  十二、地上附属物补偿

  依据厦府〔1999〕综062号文以及湖里区制定的相关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构筑物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十三、关于评估机构

  1.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详见附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或以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在前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选定),将选定结果书面告知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告知书需有超过被征收户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签名及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盖章确认,并附上被征收人签名的身份证及产权证复印件。

  3.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按程序确定。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逾期无法协商选定的,由征收组织协调单位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抽取1家对被征收房屋(含资产)进行评估。参与抽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4.评估基准日和评估结果有效期限。评估基准日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评估报告估价结果将于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经复核、专家鉴定后,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该评估结果在征收公告有效期内均可适用,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影响。

  欲参与本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持有效证件及介绍信,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前往征收工作点报名。

  5.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四、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的期限,并予以公布。

  十五、2011年12月31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助、奖励。

  十六、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缘湾营运中心二期片区

  仑后社——完成100%交房,共交房296栋。

  高林—金林片区

  搬迁、交房、拆除马不停蹄地推进,目前片区内路下、西村已完成100%交房,拟出让的F30、F31地块上建筑物拆除进入扫尾阶段。

  蔡塘片区

  忠仑社宫庙已经完成拆除,大型苗木迁移工作也正在加快推进;同时古地石社房屋丈量工作已经完成,多个商谈工作组已进驻村庄开展商谈工作。

  五缘湾北片区

  钟宅社旧村改造总签约面积已突破87万平方米,同时,钟宅新家园启动选房。

  莲山头社旧村整村改造项目

  1月10日,湖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因莲山头社旧村整村改造项目建设,需征收金山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签约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最后搬迁期限:2020年7月10日。

  海沧区

  HC2019C01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土地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厦门市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现启动HC2019C015号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关于HC2019C015号政府储备用地的规划意见函》(海沧分局〔2019〕18号)确定项目土地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莲花社区及东瑶村、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具体坐标详见附图,以现场放样测量为准。

  二、征收目的:根据规划意见,本征收项目用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本公告发布后,东孚街道、新阳街道将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清点、测绘。其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还将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权属状况、人口户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绘,届时请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支持。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完成之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期间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马銮湾新城东孚南路与东孚西二路交叉口西北侧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集体土地70752平方米、芸美村集体土地50703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21455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东孚南路与东孚西二路交叉口西北侧政府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马銮湾新城祥露安置房项目

  马銮湾新城祥露安置房项目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后柯村、新阳街道祥露村集体土地面积36139.00平方米。

  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土地征收公告

  东孚北路(旧国道324线-孚莲东二路段)工程项目用地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洪塘村、东瑶村集体土地面积101400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详见附图)。

  马銮湾新城海沧芸尾后柯鼎美安置房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5202006009号)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文件,马銮湾新城海沧芸尾后柯鼎美安置房项目需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芸美村、鼎美村、后柯村集体土地面积165747.00平方米(具体坐标详见附图)。

  福厦高铁项目全线海沧区段

  福厦高铁项目全线海沧区段涉及建设3座特大桥152个桥墩和一个隧道,共需征拆海沧东孚街道4个村6个社房屋52栋,征用土地308亩。涉及工厂企业25家4.5万平方米,花卉企业40家14万平方米。

  新垵许厝村

  你所关心的新阳街道新垵村许厝社拆迁保留问题,根据市政府已批复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许厝社属于近期整体拆迁村。规划的近期为2019年~2021年。

  鼎美村

  你所关心的鼎美村村拆迁保留问题,根据市政府已批复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鼎美村属于近期整体拆迁村,规划的近期为2019~2021年。其次关于拆迁时序及具体时间安排问题建议向主管拆迁的部门,区征拆中心进行咨询。

  海沧路头社

  你所关心的海沧路头社拆迁保留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已完成公示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路头社属于局部保留村,除规划的道路、村庄公共设施等要求进行拆迁外,其余均以保留为主。

  新垵村惠佐社

  你所关心的新阳街道新垵村惠佐社拆迁保留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已完成公示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惠佐社属于近期整体拆迁村。

  新垵村东社

  你所关心的新阳街道新垵村东社拆迁保留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且已完成公示的全市村庄布局专项规划成果,东社属于中远期整体拆迁村。

  佳美安置房建设用地

  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集体土地59802平方米、芸美村集体土地34943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94745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佳美安置房工程建设用地。

  马銮湾新城海沧西片区西园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

  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芸美村集体土地3311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海沧西片区西园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

  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

  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芸美村集体土地3737平方米,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168平方米,上述合计3905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海沧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马銮湾新城海沧中片区一期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后柯村集体土地65平方米、鼎美村集体土地3852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3917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马銮湾新城海沧中片区一期道路工程建设用地。

  海沧疏港通道工程建设项目

  海沧疏港通道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征收8877.46平,范围图如下:

  集美区

  三社村、浦林村、陈井村

  2020年灌口镇将先后在三社村东蔡社、西蔡社和浦林村潮瑶社、浦边社,以及陈井村实施整村征收,去年12月23日征收的“揭幕战”在三社村东蔡社、西蔡社启动。

  为了确保征收工作阳光高效,灌口镇立下了“先签约多奖励、后签约少奖励”的铁律,征收工作狂飙突进,在未摸底、测绘,产权及人口未调档的情况下,不到100天就完成了三社村东西蔡整村产权房屋100%签约。

  东西蔡整村征收项目位于集美新城片区,涉及房屋414栋697户,总建筑面积18.2万平方米。

  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整村征收

  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整村征收工作力争今年完成签约686栋(蔡林146栋,浦边、潮瑶共540栋)、30万平方米(蔡林9万平方米,浦边、潮瑶共21万平方米)的征收任务。截至5月11日,共签约276户、206栋,建筑面积约12.98万平方米。

  4月24日,蔡林社完成全部103户产权户签约,并已开始安置房选房。潮瑶、浦边社也于5月10日全面启动安置房选房工作。

  杏林镇马銮村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马銮社区马銮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 。

  锦园村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集美新城核心区市政道路六期工程(II标段)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被征地单位为杏滨街道锦园村;

  按照征收方案,土地征收工作将在12月30日开始发布征收预通告,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征收工作。

  铁山苍头里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灌口镇铁山社区仓头社规划拆迁。

  浦林村刺林社区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田厝社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

  内林村邱厝社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内林村邱厝社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近期 。

  杏林内茂社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杏林内茂社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近期 。

  后溪镇东宅白石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后溪镇东宅白石整体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最终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待市政府批复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英村社区何山埔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英村社区何山埔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最终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待市政府批复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东安社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东安社区前詹整体拆迁时序为远期。

  杏林碑头村

  根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2017-2035)》,杏滨街道马銮社区碑头村整体拆迁时序为远期。

  铁山社区仓头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灌口镇铁山社区仓头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

  上头亭

  根据最新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集美区上头亭规划拆迁。拆迁时序为中远期。

  灌口镇顶许村、三社村

  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洪茂居住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岭兜片区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共计征收土地约7万平。

  其中,征收灌口镇顶许村集体土地41674平方米、三社村集体土地320平方米,合计征收41994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保障性住房洪茂居住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

  北五路(新孙坂路—天马山路段)

  征收后溪镇辖区内占地面积16660平方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站北五路(新孙坂路—天马山路段)用地。

  2007C57号储备用地(二期)

  征收杏林街道辖区内占地面积225815.79平方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2007C57号储备用地(二期)。

  软件园三期高速公路以北研发区三期市政道路工程

  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顶许村22547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集美英村

  杏林街道内林社区邱厝社

  杏林马銮村

  扶摇村

  翔安区

  店头庄

  征拆工作中的翔安样本:45天完成整村征迁工作,提前11天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创下翔安建区以来整村征拆的新速度;同时完成四个百分百,抽取商谈流水号一次性100%完成,第一轮商谈后房屋征收协议签订100%完成,第一轮交付拆除截止时间100%交付拆除,同时实现100%未发生信访。

  滨海东大道(翔安东路-莲河段)工程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新店镇珩厝社区集体土地10573平方米、莲河社区集体土地51平方米、蔡厝社区集体土地491平方米、霞浯社区集体土地17411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8526平方米,作为滨海东大道(翔安东路-莲河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蔡厝片区二号收储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新店镇蔡厝社区36161平方米,作为蔡厝片区二号收储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翔安X2019C005储备用地项目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新店镇彭厝社区集体土地81024平方米,作为翔安X2019C005储备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马巷镇市头社区集体土地101614平方米、舫阳社区集体土地78445平方米,内厝镇莲前村集体土地17348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97407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三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马巷镇舫阳社区集体土地223819平方米,内厝镇莲前村集体土地87792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11611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四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五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马巷镇舫阳社区集体土地1456平方米,内厝镇莲前村集体土地103059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04515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五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七号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征收翔安区马巷镇舫阳社区集体土地103877平方米,内厝镇莲前村集体土地50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03927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翔安片区工业招拍挂七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翔安机场高速公路(沈海高速—翔安南路)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资规〔2017〕预007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213201813073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文件,

  翔安机场高速公路(沈海高速—翔安南路)项目用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霄垄村、沙美村,内厝镇狮头山林场、镇果林场、前垵村、后垵村、鸿山村、黄厝村,用地面积1611178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详见附图),最终征收范围以土地现状调查和正式批复为准。

  翔安机场高速公路(沈海高速—翔安南路)项目征收范围示意图

  环东海域新城翔安第二实验学校土地征收公告

  环东海域新城翔安第二实验学校项目用地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后村村,征收面积41922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详见附图),最终征收范围以土地现状调查和正式批复为准。

  新店镇刘五店社区

  近日,翔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翔征[2020]2号),因厦门市新体育新会展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建设需要,对翔安区新店镇刘五店社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

  因为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建设需要,还有23.3293公顷将被征用。最近,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厦门第二东通道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复表示,合计将征收集体。

  东界路(滨海公园大道-翔安西路段)工程增补段建设用地

  征收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社区集体土地1552平方米,刘五店社区集体土地5352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6904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东界路(滨海公园大道-翔安西路段)工程增补段项目建设用地。

  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市头一路—莲院路段)项目

  经研究确定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舫山东二路(市头一路—莲院路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18〕1231号)载明的范围为准。

  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市政道路二期项目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确定翔安高新技术产业基市政道路二期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8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闽政地〔2018〕881号)载明的范围为准。

  同安区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起步区(五显片区)四期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109684平方米、郭山村集体土地73104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82788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起步区(五显片区)四期工业招拍挂二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洪新路(旧国道324线-同翔大道段)工程建设用地

  征收同安区洪塘镇洪塘村集体土地47998平方米、龙泉村集体土地105980平方米、新霞村集体土地1936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55914平方米,作为洪新路(旧国道324线-同翔大道段)工程建设用地。

  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起步区(五显片区)四期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164773平方米、郭山村集体土地115593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280366平方米,作为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起步区(五显片区)四期工业招拍挂一号地块项目建设用地。

  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

  最近,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文件显示,同安区西柯镇官浔社区集体土地5904平、潘涂社区集体土地263平、美星村集体土地1689平、西柯镇企业管理站集体土地9722平,新民镇禾山社区集体土地86平,总计17664平集体土地即将被征收,厦门市轨道交通4号线(后溪至翔安机场段)工程建设用地。

  莲花镇蔗内村

  经查询《厦门市村庄布局规划(2017-2035)》,蔗内村只有内庵规划属于近期整体拆迁,禁建村;其他规划属于整体保留,适建村。

  程厝

  祥平街道祥桥社区程厝自然村规划为远期的整体拆迁,位于禁建区,具体以市政府正式批复为准。

  龙秋自然村、月龙自然村

  大同街道东宅村龙秋自然村规划为远期的整体拆迁,位于禁建区;东宅村月龙自然村规划为近期的整体拆迁,位于禁建区,具体以市政府正式批复为准。

  西浦村顶山头

  西浦村顶山头规划属于整体拆迁,禁建村,具体待厦门市政府批复后的为准。

  洪塘头霞尾

  洪塘头霞尾规划属于近期整体拆迁,禁建村,具体待厦门市政府批复后的为准。

  后曾村、枋兜村

  洪塘镇三忠村后曾自然村规划为远期的整体拆迁,位于禁建区;枋兜自然村规划为整体保留,位于限建区,具体以市政府正式批复为准。

  杜桥村

  杜桥规划属于局部保留,限建村;后沟规划属于整体保留,限建村。

  潘涂

  潘涂规划属于远期整体拆迁,禁建村,具体以厦门市政府批复为准。

  美山路(潘涂-后田段)建设用地

  征收同安区西柯镇潘涂社区集体土地25678平方米、洪塘头社区集体土地59865平方米,上述合计征收集体土地85543平方米,作为美山路(潘涂-后田段)项目建设用地。

  同安新城西溪大桥接线延伸段工程

  征收同安区洪塘镇石浔社区集体土地517平方米,作为同安新城西溪大桥接线延伸段工程(增补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看完这么多拆迁的消息

  由衷感叹厦门又要大变样了!

  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阶段

  也是建设发展的重大跨步

  拆旧立新,在拆迁改造后

  原本的拆迁地块往往会迎来新生

  我们期待

  厦门的明天越来越好!

  综合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里区政府 、翔安区政府、海沧区政府、东进序曲(湖里区征收办)、湖里头条、厦门日报、海西晨报、今日海沧、业翔民安、厦门马銮湾、东进序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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