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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招规范房产销售及中介代理行为!违规将这样处罚…

2020年05月21日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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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规范市场秩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市将严格依法查处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注!意!啦!

  日前,我局发布了

  关于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

  及中介代理行为的通知

  未参加培训、未取得合格证

  商品房销售人员不准开展业务;

  承接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的中介机构

  不得变相收取除佣金外的其他费用;

  订立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前

  应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房用途、

  销售对象限制条件、抵押状态等信息;

  房地产广告

  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违反该通知要求的行为

  将计入诚信档案

  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通知里具体有哪些内容?

  快一起来看看!

  培训合格方可售房

  每年参加一次培训

  商品房销售人员(含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人员及分销门店负责人)应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市房地产业协会和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受我局委托,共同负责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颁发《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商品房销售人员每年要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

  也就是说,想要在厦门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必须要拿到《商品房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没有参加相关培训,且未拿到该合格证,不准开展商品房销售业务。

  销售人员需报备公示

  代理销售需明晰收费

  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销门店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销售现场及门店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我局的“网上房地产”平台(网址:http://zfj.xm.gov.cn/fdc),提前报送委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分销门店和商品房销售人员名单,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培训证书、所属公司(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委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分销门店和销售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更新报送和公示信息。

  承接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先行通过“网上房地产”进行报备,并公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佣金的收费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中介机构合理协商确定佣金水平,避免过高佣金增加销售成本。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以发放贵宾卡、存抵优惠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发布销售广告需经授权

  告知确认书需保留存档

  订立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销售方案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告知商品房用途、销售对象限制条件、抵押状态、装修状况等信息,并交由购房人书面确认知晓上述事项。销售人员应在告知确认书上签名后,由开发企业作为业务档案保存。

  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授权委托,方可发布商品房房源信息及销售广告。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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