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保障性住房,当初的一个决定,让两对夫妇多次对簿公堂,双方的生活都因此受到了影响。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为当初的违规转让承担责任。
案情
为了当初的一份协议 双方官司打三年
2010年8月,吴先生购得位于高林居住区的一套保障房,面积近70平方米,总房价约48万元。一个多月后,吴先生和妻子便与陈氏夫妇达成一份《有偿赠予协议》——房子以吴氏夫妇的名义购买,并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14余万元和后续每月的按揭款由陈氏夫妇承担,另外还须付6万元的“房屋赠送费”。
当时,吴先生已有住处,而陈氏夫妇需要一个家,双方为此都挺满意。变故发生在2015年,吴先生的单位认为吴先生获得了保障房,要求其退单位房产,吴先生只好搬家。渐渐地,吴先生对当初的“有偿赠予”决定感到后悔,但始终与陈氏夫妇协商不成。
2017年3月,吴先生和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判令陈氏夫妇腾房。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的实质是买卖协议,双方明知是社会保障性住房,还恶意转让,为无效合同。这场官司以吴氏夫妇的胜诉告终,但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2018年7月,吴先生返还了6万元的“房屋赠送费”,经过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房子交到吴氏夫妇的手上。2019年6月,吴先生又将陈氏夫妇支付的首付款归还他们。
陈氏夫妇认为自己吃亏了,他们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这些年支付的银行贷款及损失。他们说,多年过去了,房价涨了,即使拿回了首付款、贷款和赠送费,但已买不起房了,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而吴氏夫妇则提出反诉,他们认为,对方住了8年,应该按照一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还应结清物业费、公维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分别对房产的价值以及历年租金进行了评估。
判决
原被告均有过错
按比例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陈氏夫妇主张返还银行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住房期间的物业费、公维金、水费应由陈氏夫妇承担。但该房产本就不得出租,因此吴氏夫妇要求对方支付租金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双方明知房产不得转让仍签订协议,而吴氏夫妇多年后又违背信用收回房子,所以对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吴氏夫妇承担60%,陈氏夫妇承担40%。根据评估,房子和当初的差价达95.67万元,这部分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产生的经济损失,吴氏夫妇应赔偿其中的60%。另外的评估费用也照此比例承担。
目前,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氏夫妇向陈氏夫妇返还银行贷款13.14万元并支付房产差价损失57.40万元。陈氏夫妇应支付物业费、公维金等共计1319.7元。该判决目前尚处于上诉期。
(厦门晚报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 漫画/刘哲姝)
(原标题:悔之晚矣
“有偿赠予”违规了 拿回房子得赔钱
法院一审判决,赠予方须补偿受赠方差价损失57万元)
null
网友评论
共有条评论, 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