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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方原因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判决房主承担中介费

2020年03月26日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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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一起因房子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6年7月,阿林作为陈某某夫妇委托的代理人,将两人名下房产以4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白某某。某房产代理公司作为中介方,与白某某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后,确定居间服务费为91960元、代办费800元。同年9月8日,因陈某某卷入债务纠纷,上述房产被湖里法院查封,致使房屋过户无法进行。

  白某某认为,房屋无法过户全是陈某某夫妇的过错,遂将两人与阿林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某夫妇退还购房款项,阿林则要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予以支持。而根据《居间服务合同》规定,因卖方过失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先前由买方白某某缴交的佣金及代办费,应转为由卖方陈某某夫妇承担。某房产代理公司遂将陈某某夫妇及阿林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居间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阿林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因一方过错导致房屋无法过户,中介能否向过错方主张居间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居间服务合同》规定及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陈某某夫妇的讼争房产被法院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且两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支付居间服务费,某房产代理公司有权依约向两人主张居间服务费。至于服务费的金额,法院仅支持居间服务费的部分,即91960元。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对代理人阿林的连带担保责任做了明确约定,但《居间服务合同》中并无类似约定,因此,某房产代理公司主张阿林对陈某某夫妇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湖里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夫妇应向某房产代理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919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

  (原标题:房屋无法过户 房主承担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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