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筼筜湖区保护法提交三审 湖区内建设不得破坏风景生态

2020年02月28日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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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筼筜湖区生态保护受关注。(资料图)记者 陈理杰 摄

  《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历经两次审议,昨日提交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三审。此次草案修改二稿对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要求、搞活水体、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责任人职责、法律责任等进行修改。

  有效截污和搞活水体是提高筼筜湖水质的重要途径,此次《办法(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对筼筜湖流域雨水、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编制筼筜湖流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方案并纳入湖区专项保护规划,确定实现全流域雨污分流的最终时限,有序推进筼筜湖流域汇水区域雨污分流及污水截流工程建设。

  对于搞活水体,《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泵站等水体交换设施建设,提高水体交换能力。同时规定加强湖区淤泥动态监测,经常性实施重点区域清淤。

  筼筜湖区的生物、生态保护不应仅限于鸟类和红树林,要着眼于湖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因此,《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湖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护湖区生态系统功能,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此次《办法(草案)》修改稿规定,经批准在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区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并应遵守相关规定。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单位和个人实行的与湖区保护有关的行为,应当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实施相应的奖惩。据此,《办法(草案)》修改稿提出,单位和个人有关湖区保护的行为,涉及信用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海西晨报 记者 蔡樱柳)

  (原标题:《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湖区内建设不得破坏风景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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