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分户评估确定,以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2.装修补偿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可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
可评估的地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对在签约期限前签约并主动搬迁交房的:
1.采取评估重置价结合成新办法给予搬迁奖励。
2.装修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按一本产权证给予5000元奖励。
(二)签约搬迁奖励
1.货币补偿奖励
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商业用房2000元/平方米、非商业用房3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但每户或每本产权证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商谈签约奖励
(1)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2)被征收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4.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交地)的,分别按每户8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
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认定及补偿
(一)认定办法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适当补偿
1.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2.对不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但经营者在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21日期间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实际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按原产权用途补偿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金额=经营面积×(假设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市场评估单价—按原产权用途的补偿单价)×10%(补偿标准按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控制)。被征收房屋为出租经营的,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对适当补偿金额的分配,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经营者)自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分配;协商不成的,按产权人70%,承租人(经营者)30%比例分配。
其他补偿、补助
(一)过渡费(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殿前街道办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及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对在合法建筑内实际且合法经营(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相符的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搬迁补助费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或简易程序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7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2.停产停业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给予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在3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二)对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且合法经营(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相符)的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按本条第(一)款1、2项的50%给予补助,如企业能在征收人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按下列方式给予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在1.5万元以内包干给予补助,再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设备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补偿等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三)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经营者,其停产停业损失(含停产停业利润损失和员工工资)不予补偿,如经营者能在具体实施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
1.在合法建筑内实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补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经营者也可选择简易协商程序,搬迁费用按不高于1.5万元包干给予补助、奖励。
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资源规划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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