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后坑社区(前社、后社)城市更新项目中部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后坑社区(前社、后社)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金山街道后坑社区范围内土地面积27498.78平方米。根据我市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论证,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但住宅房屋认定产权面积部分或属于无房户的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三、征收补偿面积依据
受具体实施单位委托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作为补偿依据。
四、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属合法批准的村镇企业用地且已缴交土地配套费的,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偿;未按规定缴交土地配套费的,则按上述标准扣减相应的工业用地土地配套费(按50元/平方米)后予以补偿。
(二)本项目征地补偿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标准执行,并参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中制订的交地奖励金和调剂费标准。
五、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产权调换
1.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
(1)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征收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分户评估,按照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同等面积置换,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均价计算缴纳购房款。
(3)经认定为应安置人口、且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该人均50平方米面积部分,不补差价。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需按该类区普通住宅砖混结构重置价缴款。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超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均价计算缴纳购房款。
(4)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本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该类区普通住宅砖混结构重置价缴款后,参照合法产权补偿安置。
(5)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6)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按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合并计算。
(7)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产权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若受让方或赠与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或赠与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与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2.装修补偿费
(1)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续及可认定产权的已建成房屋,其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时,应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3.搬迁补助费
结合被征收房屋可认定的产权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算。若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具体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二次搬迁补助费;若被征收人选择期房安置,具体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三次搬迁补助费。
4.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年。
(2)临时安置费标准: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除不可抗力外,超过三年的,从逾期之月起,向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①起算时点:自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住宅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拆除当月。
②停发时点:自具体实施单位公告通知被征收人的安置房交房之日的下月。
(4)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5.其它补偿补助费用
移水电表、电话、有线电视转移、空调移机,依据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标准(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6.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包括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已建成部分)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即2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7.合法权证奖励
持有厦门市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5000元/本奖励。
8.奖励办法
在规定的时间内抽取商谈流水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奖励:
(1)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按每户给予6000元货币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以产权证载明的产权面积(或经认定的应安置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13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3)提前交房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交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每户给予10万元交房奖励,每提前1天另给予提前交房奖励1万元,交房奖励和提前交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无抢建奖励
在2017年8月31日后无违法抢建的,按被征收房屋(框架或砖混结构)底层占地面积计算给予无抢建奖励,奖励面积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并套用本方案相应奖励标准。
(5)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补助、奖励
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其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已建成的按每平方米560元给予补助(含装修),未建的按每平方米340元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应安置面积之后的剩余已建面积,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600元、1400元、1200元给予搬迁补助;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无合法批建房屋,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后的超建部分,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9.安置房
(1)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本次被征收房屋均为非住宅,若涉及到住宅房屋安置,安置房源在金山街道辖区内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我区其他街道房源调剂解决。
(2)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二)货币补偿
1.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均价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面积予以房屋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在第一、二、三轮签约并按期搬迁、将房屋交付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分别按第五条第(二)项第1点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20%、15%、10%给予补偿补助奖励(含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偿补助奖励)。按该条款给予补偿补助奖励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不再给予产权调换享有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及按期搬迁奖励等各项补偿、补助及奖励。
3.选择部分实行产权调换,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的余额。其余补偿奖励办法,按以上条款办理,但产权调换部分不给予提前交房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减去产权面积的余额,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不高于1300元、1100元、800元给予搬迁补助。
(三)住宅房屋内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处理办法
小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若配合房屋征收,在限定期限内搬迁并腾空交付给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可参照非住宅房屋内小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简易协商程序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六、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及奖励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3)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企业用地批文、红线图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
以上未注明建筑面积的,按容积率不高于1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按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认定处理。
2.装修补偿费
合法批建手续面积按每平方米250元包干补偿或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
3.租金补助
持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助。
4.按期搬迁奖励
征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署房屋移交单,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具体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5.按期签约奖励
以合法批建的实际建筑面积(未注明批建面积的,按不高于容积率1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在第一、二、三轮商谈签约时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分别按每平方米1200元、1000元、7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
(二)征收无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补助、奖励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补助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关补助、奖励:
1.房屋主体补助
经区人民政府(包括区建设、计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或经区村镇企业土地房屋清理与确权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或持有规划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厦门市乡镇企业建筑物补办手续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续的,按申请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按不高于600元给予补助。
对于2017年8月31日以前建成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支持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的,框架、砖混结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其他结构形式的房屋按不高于200元/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助。
本方案的其他结构是指框架、砖混结构以外的,含钢架、铁皮屋、简搭、混木等其他结构形式。
框架、砖混结构的非住宅房屋层高高于3.5米的,每增加0.1米奖励金增加20元/平方米;层高不足3米的,每减少0.1米奖励金减少30元/平方米。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轮商谈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按框架、砖混结构分别以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800元、500元,其他结构分别以建筑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500元、200元,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3.租金补助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具体实施单位的被征收人,其无合法批建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1.5个月补助。
(三)企业搬迁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补助及奖励
1.在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企业搬迁补助费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的补偿
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本项目预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本项目预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实际合法经营,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相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企业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及职工工资按第六条第(三)项第1点的50%给予补助。如企业能在要求的时间内,积极配合腾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相符的,其经营损失(含停产停业利润损失和员工工资)不予补偿,如企业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
(1)在合法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助。
(2)在无合法批建建筑内经营的,其企业搬迁费用按评估价的50%给予补助,再按不高于搬迁评估费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其他结构形式的建筑物中,建筑质量好、造价高的钢架结构,经区土地房屋征收抽查抽审工作小组现场勘察并提出意见,具体补助奖励方案由具体实施单位提交片区征迁指挥部研究确定。
八、地上附属物补偿
依据厦府〔1999〕综062号文等相关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征收建设用地涉及依法建设的构筑物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九、关于评估
1.被征收人应当在本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从《2024年度厦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评估机构中选定1家承担征收评估工作;若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具体实施单位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承担本项目征收评估工作,另选取5家对本项目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2.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确定后,由具体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评估报告所载的估价结果将作为本项目的补偿依据,其应用期限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影响。
4.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维持原评估结果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当事人对原评估机构维持原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的评估报告不能申请复核、鉴定。
十、由具体实施单位确定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
十一、社会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补偿方案未涉及的相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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